据央视报道,3月3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谷春立受贿案,对被告人谷春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谷春立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观海解局记者发现,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个细节:鉴于谷春立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谷春立出庭受审
记者查询中纪委网站,在官方公布的法院判决中,自2014年至今,共有包括谷春立在内的六只“大老虎”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问题线索获得从宽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深根”东北 受贿4千余万元
关于吉林原副省长谷春立受贿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0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谷春立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常委、铁西区委书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鞍山市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建设、融资贷款、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家人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春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谷春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谷春立当庭表示接受判决,服判不上诉。
据公开资料显示,谷春立的仕途履历未离开过东北。1957年出生的谷春立在结束知青生活后,历任沈阳化工社会总厂秘书、沈阳市经贸委专职委员等职务。在2000年获得科技哲学专业博士学位后,他的仕途开始扶摇直上,从沈阳市经贸委主任一路成为鞍山市委副书记、市长,直至2013年成为吉林省副省长。
吉林“首虎”落马 村民放炮庆祝
据中纪委网站2015年8月1日消息,吉林省副省长谷春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同年10月,谷春立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由最高检对其立案调查。他也成为十八大后,吉林落马“首虎”。
《永远在路上》披露谷春立落马细节
去年央视播出的反腐大片《永远在路上》首次披露谷春立的落马细节。其本人面对镜头表示,“走到今天是我没有想到的,走到今天我也非常痛悔。”
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唐波介绍说,从2015年到案发这半年的时间内,谷春立多次接受公款宴请,包括出入私人会所大吃大喝,次数就达到了三四十次之多。大多数都是不对外经营的,都是内部食堂等场所。
谷春立并非不知道这样的吃请应酬违反八项规定精神,但他内心深处,并没有把这真正当回事儿。他认为“在酒桌上协调点事,能够增进一些感情相互了解,所以协调起来工作比较方便。”
吃企业的饭,用企业的车,关系越走越近之后,谷春立开始利用职务之便为一些企业办事并收受财物。
2016年10月,谷春立被提起公诉。
谷春立主政鞍山期间,因强拆被当地市民赠“谷大扒”和“一指没”的封号。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谷氏拆迁”中,补偿标准并不公开透明,觉得补偿不合理的住户大多遭遇强拆,拆前被社会人员押到车上或关起来,人放回来一看,房子已经推倒了。甚至有目睹强拆、父母被打的孩子,曾吓得不敢去上学。
2015年8月2日深夜,鞍山市高新区金胡新村响起一阵鞭炮声,因谷春立落马聚起的几个村民感叹,“谷大扒终于走到了今天”。
揭发检举他人 还有五只“老虎”获轻判
在谷春立判决书数条从轻处罚的理由中,“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项尤为令人关注。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搜索中纪委官网发现,自2014年至今,还有另外五个“大老虎”的判决书中因明确提及同样的理由得以被从轻发落。
时间最近的是,国家行政学院原副院长何家成因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入股及上市、房地产项目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0.7071万元犯受贿罪,于2017年2月被叛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何家成到案后,检举揭发了多人违法犯罪问题线索,依法可予从宽处罚。
河北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梁滨自2004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7.91383万元。2016年11月,其被叛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鉴于梁滨“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减轻处罚。
同年10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因为他人在煤矿资源整合、职务晋升、纪检调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3781389亿元,被叛受贿罪。法院认为其“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当年3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冀文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判决书显示,鉴于冀文林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自首和立功,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追缴赃款赃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4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因犯受贿罪,被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法院认为,“由于李达球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后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配合追缴查扣赃款赃物,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除上述明确提及“检举揭发”的落马官员外,还有诸如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等人因“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落马高官将功赎罪 依据这条法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腐数额并非量刑的唯一标准。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是受贿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坦白、认罪悔罪”这些主观上就能办到的形式容易,但在“争取从宽”的量上并不明显。“揭发他人犯罪”和“主动交待办理机关并不掌握的犯罪事实”亦是重要途径。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贪污受贿的条款明确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宽处理。针对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