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六里桥长途汽车站采取阻碍发车、损毁打砸车辆的方式,以介绍拉客的名义,向司乘人员索要钱财,如果不给立刻倒地装病。今天(5日)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钱款。
指控 长途站内多次阻碍发车
丰台检察院指控,2010年间,被告人崔某在本市丰台区六里桥长途汽车站内,采取阻碍发车、损毁打砸车辆的方式,敲诈被害人张某、辛某2500元。
2015年2月21日,崔某又在六里桥长途汽车站东门外,以同样的方式敲诈被害人孙某、梁某1000元,经法医鉴定,梁某上唇黏膜挫裂,构成轻微伤。此后崔某又两次在六里桥长途站实施类似行为。
2015年6月,崔某被北京警方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崔某却称犯罪事实和罪名不知道,忘记了,她只记得自己被打,而对方给她的钱是看病用的。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崔某患癫痫病10余年,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自己行为控制的能力。且崔某在被释放后没有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故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被告人崔某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时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于2014年6月刑满释放。
据六里桥长途汽车站多名被害司机、乘务员以及驻站工作人员证实,他们刚到车站工作时,就听闻一名叫“晓丽”的女子,当时她是站里的黄牛,经常喊客给各个车上送人。自2010年开始,她便在他们发车的时候向其要钱,刚开始并没有给她,但是后来她就开始捣乱,还砸车。
判决 敲诈勒索判处有期徒刑1年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由于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对于被告人崔某的辩解不能否认其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法院亦不予采纳,对于其辩护人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综上,丰台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74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