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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
来源:本站    日期:2016-11-10    浏览量:572      
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 公安消防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主体资格。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一节 公安消防部门的基本责任 一、消防监督检查 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基本责任是: ①依法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②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③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④受理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⑤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 ⑥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为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质量,督促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时发现并消除建设工程中的火灾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公安消防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依法进行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同意施工。 ②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消防设计图纸施工、选用符合市场制度的消防产品和建筑防火材料的情况进行抽样性检查。 ③在建设工程竣工时,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同意投入使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不断加快,各个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这种由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的监督管理模式也将逐步向强化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责任,消防部门对有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向转变。 三、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流通、使用领域中用于防火、灭火、救灾和救援的消防产品质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销售、维修、安装和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消防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四、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 大型活动人员密集、用火用电多,火灾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活动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消防监督并做好消防保卫工作,主要责任有: ①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举办单位的申请,对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擅自举办且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并可以予以行政处罚。 ②做好现场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对本地区举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派驻消防干警及车辆,加强现场值勤,以确保活动的消防安全。 五、火灾调查与统计分析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扑救后,公安消防部门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起火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公安部第37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及时统计上报火灾事故情况,定期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形势,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六、消防行政处罚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种消防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消防部门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七、消防刑事办案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文印发),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侦查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要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其他犯罪,或者其他消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消防宣传教育 ①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宣传媒介、宣传手段,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②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内容,通过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活动,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社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自身消防安全和社会公共消防安全。 ③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④组织对公安消防部队建设、灭火救援等方面的新闻报道及影视宣传。 九、灭火救援 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专门力量。《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救援责任。 ① 扑救火灾。《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灾情,扑灭火灾。 ②抢险救援。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主要是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参与编制消防规划 ①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进行合理规划。 ②对消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提请政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城市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建、改建、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 ③依照有关规定,参加与消防安全有关的规划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对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与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配合,共同推进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节 公安部消防局的消防工作责任 公安部消防局是公安部直接领导下的业务局,负责对全国的消防工作进行宏观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主要责任是: ①负责研究全国消防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②组织制定消防行政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 ③负责全国火灾统计和火灾形势分析; ④指导全国各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火灾调查等消防业务工作; ⑤指导全国消防队伍开展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⑥制定并实施消防科技发展规划; ⑦负责公安消防部队的人员实力和装备管理; ⑧组织开展全国的消防宣传工作。 第三节 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部门承担着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各项政策、措施的重大责任,对各市级、县级公安消防部门负有重要的督查指导责任,对某些特定的重大事项依法可以直接干预和做出决定。 一、消防监督检查 ①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地区(省辖市、州、盟、直辖市辖区(县))、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的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②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抽查工作。 ③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具体量化消防监督抽查单位数量。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①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制度,检查、指导本辖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 ②参加、指导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审核。负责组织跨地区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 ③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新问题,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进行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三、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指导市、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的活动实施监督。 四、灭火救援 ①组织指挥本区域内较大火灾的扑救; ②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消防队伍参加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③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消防部队的执勤战备情况。 ④对建立的专职消防队进行验收,确保专职消防队在管理制度、队员条件、营房设施、消防器材和装备等建队质量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保证专职消防队具备扑救火灾的能力。 五、火灾调查 ①对下级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的火灾可以进行复查。 ②调查本区域内发生的特大火灾事故。 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重新调查认定市级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起火原因认定和责任认定。 六、消防宣传教育 ①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策划、组织、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②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媒体联系人制度、重特大火灾事故和重大抢险救援行动的宣传报道等各项消防宣传工作制度,确保客观、准确、畅通、迅速地开展消防新闻报道。 ③组织、配合社会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共同部署消防宣传工作,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农村建设和普法教育、学校素质教育等内容。 ④在省级新闻媒体开设消防专版、专栏,组织、指导各地市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社会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新闻报道工作。 第四节 市、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 地区(省辖市、州、盟、直辖市辖区(县))、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等市、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是公安消防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除本章第一节中的基本消防工作责任以外,还应当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 一、消防监督检查 ①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②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地区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③通过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根据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分级管理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依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 三、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是否依法获得市场准入的必要的证明文件,产品的性能、质量可靠性是否符合产品标准的一致性要求,并对质量问题突出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抽查。对经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发现的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灭火救援 ①组织指挥本区域内火灾的扑救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②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本区域内的消防队伍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五、火灾调查 ①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一般火灾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直辖市辖区(县)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调查;重大火灾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直辖市辖区(县)或者地区(省辖市、州、盟)、直辖市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调查。特大火灾也可以由火灾发生地的地区(省辖市、州、盟)、直辖市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调查。 ②市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县级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起火原因、责任认定结论予以重新调查认定。 六、消防宣传教育 ①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共同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②在新闻媒体开设消防专版、专栏,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新闻报道工作。 ③组织本地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建设消防防灾教育馆、消防博物馆等固定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利用防灾教育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教育基地开设消防宣传展区。 ④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119”消防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策划集中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⑤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固定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组织开展消防专门培训。 第五节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责任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公安工作的前沿。消防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派出所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保卫经济建设,履行公安职能的要求出发,加强对辖区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为了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扩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覆盖面,减少漏管失控现象,部分省、市的公安部门对如何加强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依据《人民警察法》、《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例如,某省公安厅制定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如下: ①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及时收集、反馈消防工作情况和消防信息。 ②发现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未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办理相关消防手续,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③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指导和督促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④及时组织辖区初起火灾扑救,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农村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乡(镇)保安消防队。 ⑤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调查处理,并对公安消防部门委托的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且不涉及第二方的火灾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⑥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授权,依法调查处理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涉及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 ⑦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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