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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防管理组织
来源:本站    日期:2016-11-10    浏览量:926      
我国消防管理组织 消防管理组织是指管理消防工作的组织形式或职能部门,是各地区、各单位消防工作的组织指挥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管理消防工作的组织机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消防工作的各种形式的组织和职能部门,对做好消防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 人民政府消防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是消防工作的领导机关,对消防工作负责。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或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管理全国、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消防工作。 一、中央人民政府消防组织 《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国务院是全国消防工作的最高组织领导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分别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和森林防火、灭火救援工作。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组织机构,也是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其作用是,及时分析研究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措施。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一名副总理任主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总工会、科技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交通部、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水利部、国地资源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宣传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 森林防火指挥部是保护国家森林资源,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的森林消防工作领导机构,在我国有中央的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和各地区的地方森林防火指挥部。 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成立于1987年,由国务院副总理兼任总指挥,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林业局局长、总参作战部部长等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国家计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民政部、卫生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林业局、民航局、气象局等有关部委局负责同志为总指挥部成员。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由总指挥部成员、国家林业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组织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地区、州、盟,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消防工作的组织包括消防联席会议、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消防安全委员会等形式,这些组织性质和作用相似。有的地方没有专门的消防工作领导机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行使消防工作领导职能。一些地区还成立了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本地区林业、农业、公安、气象和军区(军分区、人武部)以及驻地部队等组成,加强对森林防火、灭火工作的组织领导。还有一些地区适应消防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成立了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或农村消防工作委员会,加强对本地区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中“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成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作为政府领导消防工作的一种组织形式,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解决重大消防问题。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既是会议形式,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消防工作的非常设的工作机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由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任主任或者召集人,公安、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监管、建设、规划、工商、财政、质监、教育、劳动保障、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监察、广电、旅游、文物、人防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每个部门明确一名领导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席会议一般在同级政府公安消防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联络员作为办公室成员,负责传达同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收集反馈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情况。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应当根据需要定期召开会议。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的重要任务是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形成对消防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或者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 ①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及时研究本地区消防工作形势,提出消防工作措施; ②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通信、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经费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③督促检查所辖各地区和所属各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④学习有关消防工作法规、政策,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⑤掌握本地区火灾形势和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及时沟通消防工作信息等。 (二)防火安全委员会 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设的推动所属部门、本地区开展消防工作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也是公安消防部门直接依靠人民政府实施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由于防火安全委员会是由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有决策权的领导组成的,因而决策的执行力强,可以组织领导各方面力量推动决策的贯彻落实。 1.防火安全委员会的组建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本级政府的一名领导人任主任,一般由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公安、建设、劳动、工商、经贸、文化、广电、交通、旅游、农业、林业、市政、财政、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可吸收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面的专家参加。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公室),通常设立在同级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乡镇、街道的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可设立在公安派出所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室)。 2.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任务 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开展消防工作。具体任务是: ①贯彻执行《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批示、规定和要求; ②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办法和工作措施; ③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解决重大消防问题,总结、表彰消防工作,推广先进经验; ④定期组织消防专项督查,检查消防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发动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3.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能机构的作用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是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职能机构,是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参谋部,其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到防火安全委员会对本地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主要作用是: ①及时向防火安全委员会主要领导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地区消防工作形势和需要提出贯彻意见和具体措施; ②定期分析本地区火灾形势,调查研究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报防火安全委员会部署落实; ③全面掌握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消防问题,及时提交防火安全委员会研究和决策,对决定采取的措施抓好执行和督促落实; ④及时向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已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书和应吸取的教训; ⑤定期总结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拟定工作计划和专项活动方案,提请防火安全委员会表彰、奖励先进,树立典型。 (三)地方森林防火指挥部 随着我国林业的快速发展,针对林业火灾的规律和特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的有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市、县、乡等地方政府根据需要,相继建立了地方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总指挥或组长由各级政府主管林业的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本级政府所属的林业部门,并明确由一名部门领导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能有: ①贯彻国家森林法和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的指示; ②研究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形势,及时采取和落实相应措施; ③组织林业工作人员和群众开展护林防火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④制订和完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⑤组织有关力量迅速扑灭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三、政府职能部门的消防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为了对本部门所分管和对系统内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一般在本部门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等综合性的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消防安全领导组织由一名领导负责,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并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作为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办公室。 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六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第二节 消防监督管理组织 消防监督管理组织是各级政府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000年下半年起,随着全国政府机构改革,从国务院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为副部(局、处、科)级,隶属经济贸易部门。2003年,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升格为正部、局、处、科级,作为各级政府的直属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成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下设办公室以及政策法规、综合协调、安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监察等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可以概括为: ①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等。 ②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规和文件,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③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本地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④行使安全生产监察职权。组织和指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⑤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⑥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并对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的机构实施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⑦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⑧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⑩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11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12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本地区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13组织开展国内外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与合作。 ○14承办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机关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公安机关是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和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1.政府公安机关 政府公安机关是各级政府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级可分为: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区(省辖市、州、盟、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县))公安局(处),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公安局(分局)。公安部是全国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最高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地区(省辖市、州、盟、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县))公安局(处)是省、市两级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公安局(分局)是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最基层职能部门。 2.行业部门公安机关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国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等行业主管部门也设立公安机关,业务上接受公安部的领导,具体负责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铁路公安机关分为:铁道部公安局、×××铁路局公安局、×××铁路分局公安处;交通公安机关分为:交通部公安局、长江航运管理局公安局、长江航运管理局公安局××港公安分局;民航公安机关分为:国家民航总局公安局、×××机场公安分局;森林公安机关分为:国家林业局公安局、省林业局公安局(处)、×××林场公安分局。 三、公安消防部门 根据《消防法》第四条规定,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一)公安消防部门的体制 公安消防部门实行现役制,于1983年1月正式纳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应标准,与人民解放军同等待遇,1988年12月实行警衔制。公安消防部门隶属于各级公安机关,代表公安机关履行消防监督管理任务的职能,承担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任务。公安消防部门按级分为:公安部消防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总队),地区(省辖市、州、盟、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县))公安局(处)消防支队(局、处),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公安局(分局)消防大队(科),公安消防中队,如图2-6-1所示。 图2-6-1 公安消防部门系统结构图 1.公安部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于1955年10月组建,1983年后又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局,2005年成立党委,是公安部实施消防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全国最高公安消防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指导全国消防工作,研究制订消防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国性消防法规,制定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科研成果,编制消防宣传资料和情报,进行火灾统计和火灾形势分析;负责全国公安消防部队行政经费管理、装备供应和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全国公安消防部队业务建设和教育训练工作;审查出版消防著作,开展国际消防交流活动。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总队)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总队又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属省级消防监督管理机构,下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防火部四大部门,各职能部门又设若干处(室)。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上级领导指示,制定消防规划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审查地方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地方消防管理办法、标准;指导全省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工作;领导管理全省消防部队,加强业务建设和教育训练,组织和指导火灾扑救、调查工作以及其他事故救援;负责管理全省消防部队行政经费,指导消防装备、营房建设。 3. 地区(省辖市、州、盟、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县))公安局(处)消防支队(局、处) 地区(省辖市、州、盟)公安局(处)消防支队又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地区(市、州、盟)消防支队,属地市级消防监督机构,下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防火处四大部门,各职能部门又设若干科(室)。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和上级机关要求,对本地区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分级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火灾调查等执法工作,指导基层消防大队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组织部队管理和业务训练、教育,指导专职、义务消防队业务建设,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救援。 4.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公安局(分局)公安消防大队(科) 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公安局(分局)公安消防大队(科)是公安消防部门的最基层单位,是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的最前沿。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和上级机关要求,对本地区消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火灾调查等执法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管理所属消防中队,指导专职、义务消防队业务建设,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救援。 (二)公安消防部门的职能部门 公安部消防局、省级公安消防总队、市级消防支队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执行消防监督管理任务的领导机关,按编制和实际需要应设置的职能部门及其职能如下: 1.战训部门 战训部门是领导指挥基层消防中队进行业务训练、战备执勤和灭火作战、抢险救援的职能部门。其职能主要包括:制定业务教育训练计划,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组织指导业务竞赛,考核和验收训练成果;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开展战评和战术研究;督促和检查实战单位的战备执勤情况,指导专职、义务消防队业务训练和灭火工作;负责消防通信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2.警务部门 警务部门是以条令、条例等要求指导基层消防中队队伍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能主要包括:掌管部队编制,负责扩编、机构设置、撤销及建制单位的组建和调整;掌握兵员,负责调配和管理志愿兵的定级和战士的提升、任免、奖惩、请销假;组织征兵、退伍工作;检查和督促部队贯彻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和指导部队管理教育和安全工作,检查警容风纪和纪律执行情况。 3.防火监督部门 防火监督部门是公安消防部门对本地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其职能主要包括:组织和指导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加强重点单位、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监督指导城镇规划的制订和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负责起火原因调查,依法处理事故责任人员;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组织鉴定和推广消防科研成果,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4.秘书办公部门 秘书办公部门目前隶属于司令部,行使部队首长办事机构的职能,协助首长处理日常行政管理事务。其职能主要包括:承办首长日常公文、信函和首长交办的事宜;负责工作计划、总结的起草和有关会议材料的起草,审核上报、下发重要文稿,统计分析火灾情况,综合分析消防监督工作情况;负责首长办公会议记录;负责文件的收发、归档、文印和机要保密。 5.政治工作部门 政治工作部门既是部队党委的办事机构,也是部队的政治工作部门。其职能主要包括:承办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党的思想组织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领导机关考核、培养干部,做好干部的调配、任免、奖惩、晋职晋级晋衔和预提干部的选拔等工作;负责干部、战士的政治教育,组织开展文体活动;负责干部、战士婚姻、家属随军、牺牲病故的优待抚恤及干部离退休工作等。 6.后勤部门 后勤部门是负责部队后勤保障的职能部门。其职能主要包括:负责编制部队需用物资计划,统一采购、发放,建立使用、管理和保养制度;编报、申领和管理消防经费,建立和监督检查财务、财产账目;负责消防经费使用情况审计;负责消防站和宿舍建设、消防车辆装备器材的购置和营房营具、消防装备器材的维护、管理;负责部队生产经营,管理农副业生产;负责干部、战士的医疗、保健、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 以上所述的职能部门是公安消防部门内部设置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部门的设置应根据上级有关编制规定,从实际出发,本着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进行确定。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由于编制人数、管辖区域不同,其工作范围、工作量、繁杂程度也就有所差异,消防保卫任务重、范围广、人数多的总队、支队,其业务分工要细些,职能部门设置也就要多些,反之也就可以少些。 四、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新中国成立初期,防火安全即为公安派出所的重要职责之一。在消防监督体制数次变迁过程中,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能也在不断发生变化。2004年9月1 日起施行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第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保卫任务日趋繁重。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重视,一些地方根据实际,依法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方式、内容和程序,拓展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对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减少火灾危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将有限的警力从繁杂的日常事务中解放出来,更好地加强对社会面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一些地方的公安消防部门经政府批准,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消防监督协管人员,协助处理非监督执法性质的事务性工作。这些消防监督协管人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资待遇由地方财政负担,主要向公安派出所派驻,承担内勤、文字、宣传等工作。 五、其他消防监督机构 除各级政府所属的公安机关设立公安消防部门外,我国铁路、民航、森林等部门所属的公安机关也设有消防监督机构,其监督管理范围由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明确,负责所在部门主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从而有别于各级政府所属的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1998年10月16日公安部发出《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消防部门执行消防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部门中设立公安机关,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序列,其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负有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能。另外,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应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一)铁路消防监督机构 各级铁路部门的公安机关设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铁路站区、站内物资堆场、铁路线、列车和内部附属设施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交通消防监督机构 交通部门的公安机关设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截止2006年7月,主要是在交通部下属的长江航运管理局所属各级公安机关设立了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长江中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和所属港口码头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三)民航消防监督机构 1981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航总局和公安部《关于组建民航公安机构的请示报告》,国家民航总局公安局设立治安消防处,各地区管理局公安处,省(区、市)局公安处也都相应设立了治安消防科,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机场的消防工作。此后,民航各级单位相继设立了防火安全委员会,各基层部门普遍明确专(兼)职防火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基本形成了防火工作的组织网络和管理体系。为加强民航系统的消防监督和管理工作,民航总局于1984年5月4日决定,在总局公安局设立消防处,各管理局公安处设立消防科,省局公安分处增配消防干部,负责飞机、机场和内部附属设施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四)森林消防监督机构 林业系统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林场地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1989年7月17日,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规定,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内林业城镇和职工聚居点的消防工作,由当地林业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古等我国主要林区,还成立了林业公安机关和武警森林部队,承担本地区森林防火、灭火任务。 (五)解放军消防监督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单位的军事设施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其主管单位制定消防管理规定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①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②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③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④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⑤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六)矿井消防监督机构 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其主管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七)核电厂消防监督机构 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其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核电厂的消防管理法规和标准进行消防管理,并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节 社会单位消防管理组织 社会单位消防管理组织是单位内部管理消防工作的组织形式,是负责本单位消防的职能部门和防火灭火的网络。 一、机关、团体消防管理组织 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有做好本单位消防工作的职责,同时一些职能部门具有行业、系统领导职能,有组织、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团体是类似于机关的组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多数具有代替政府行使相关行政职能的作用。机关、团体不同于企业,以集中办公为主,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但这些场所是政府要害部位,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社会反响大,既会直接影响政府行使职能,又会影响政府形象。因此,做好机关、团体消防工作十分重要。机关、团体的消防管理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领导小组) 机关、团体为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统一领导本行业、本系统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 (二)消防管理职能部门 机关、团体可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也可在相关部门中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具体负责日常事务,组织开展消防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和落实消防管理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管理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义务、志愿消防队 机关、团体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成立由本单位青壮年干部、职工参加的义务消防队,人数可按职工总数的10%确定,但不宜少于6人。义务消防队应定期开展使用灭火器材、引导员工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训练,发挥其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的作用,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有条件的或者单位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可在义务消防队的基础上建设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机动消防泵等灭火装备,完善通信联络方式,进一步提高单位的灭火自救能力。 二、企业消防管理组织 企业是从事经济生产活动的单位,其生产过程中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多,加上可燃、易燃物品集中,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因此,企业防火一直是全社会消防工作中很重要的方面。《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建立企业消防管理组织网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作出了规定。企业消防管理组织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牵头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生产、技术、经营、仓储、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统一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防火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设立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者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承担,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消防管理职能部门 大型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其他一般单位可在其他部门中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事务,组织开展消防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与机关、团体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相同。 企业要在设立的专门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中明确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可根据企业规模、火灾危险性大小和消防管理工作量的多少设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专职、义务或者志愿消防队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消防法规和本单位实际需要,建立专职、义务或者志愿消防队。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应当成立专职消防队,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车辆等灭火装备;其他企业需成立由单位青壮年职工参加的义务消防队,人数按职工总数的20%左右确定,但总数不少于15人;有条件的企业或者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大的企业,可以在义务消防队的基础上建设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或者机动消防泵等灭火装备,完善通信联络方式,提高单位的灭火自救能力。对专职、义务或者志愿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开展使用灭火器材、引导员工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训练,发挥其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的作用,有效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三、事业单位消防管理组织 事业单位中社会福利部门居多,如学校、医院、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养老院等,且大多数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这些场所大都位于城镇繁华地区,人员比较集中,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组织形式一般有: (一)消防工作领导小组 事业单位为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应当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或防火安全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一般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统一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 (二)消防管理职能部门 事业单位可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也可在相关部门中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事务,组织开展消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与机关、团体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相同。 事业单位要在设立的专门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中明确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人员的数量可根据单位规模和消防管理工作量的需要设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开展消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与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基本相同。 (三)义务、志愿消防队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成立由单位青壮年职工参加的义务消防队,人数按职工总数的15%左右确定,但总数不少于10人,并定期开展使用灭火器材、引导员工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训练,发挥其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的作用,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有条件的或者单位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在义务消防队的基础上建设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机动消防泵等灭火装备,完善通信联络方式,进一步提高单位的灭火自救能力。 第四节 消防科学研究及消防产品质量检测和管理机构 一、消防科学研究所 消防科学研究机构是专门从事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的单位。我国消防科学研究工作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起步,公安部先后组建了四川、天津、上海、沈阳4个直属消防科学研究所,分别从事消防基础科学理论和消防技术的研究,对消防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发挥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一)四川消防科研所 四川消防科研所成立于1963年,目前全称为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约有科研人员110多人。该所主要从事研究建筑火灾传播规律、建筑防火分隔技术、建筑材料防火阻燃技术和自动洒水技术等研究,并承担建筑材料热解产物及毒性分析、建筑材料和构件耐火质量检测等业务。 (二)天津消防科研所 天津消防科研所成立于1965年,目前全称为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约有科研人员300多人,其中技术人员200人。该所配备了专业齐全、实力雄厚的消防科技力量和现代化的科学仪器、设备,主要从事火灾理论、工程消防应用技术和火灾分析鉴定技术研究,并承担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检测等业务。从发展的趋势看,该所将逐步建成火灾理论研究和试验基地、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规范科学试验基地。 (三)上海消防科研所 上海消防科研所成立于1965年,目前全称为公安部上海消防科研所,约有科研人员220多人。该所主要从事消防装备技术、灭火技术战术的研究与开发、消防装备产品质量检测和标准的制修订业务。根据社会的需要,在火灾自动探测报警、自动灭火、新型灭火剂以及消防工程等方面进行技术开发和提供咨询服务。 (四)沈阳消防科研所 沈阳消防科研所成立于1965年,目前全称为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约有科研人员170人。该所主要从事火灾报警技术、火灾现场通信和城市消防调度指挥技术以及静电火灾危险性检测技术的研究,并承担电气起火原因鉴定和消防电子产品标准的制修订以及质量监督检测等业务。 二、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是专门从事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测试的单位。根据1983年公安部、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依托天津、四川、上海、沈阳4个消防科研所,先后组建了四个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并明确各检验中心的业务分工。部分地区针对消防产品质量检验任务多的情况,也组建了省、市级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隶属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接受其业务领导。四个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根据公安业务分工,承担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测试和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具体包括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消防产品质量鉴定和验证,消防产品认证认可的检验,消防新产品的鉴定检验,进口消防产品的质量检验和争议复验,消防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及试验验证,国际标准化组织第21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工作,对地方同类消防产品质检机构的检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检验方法和检验设备的研究等。 (一)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该中心是国家级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成立于1985年6月。中心下设火灾探测报警、消防通讯调度两个测试部和标准化办公室。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其他标准,可进行检验的范围包括: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紫外火焰探测器、红外火焰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灾警报器、火警调度台、消防三线通讯设备等消防产品。 (二)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该中心是国家级消防装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成立于1987年6月。中心下设灭火器、消防器具、消防车泵3个检验部。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可进行检验的范围包括: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吸水管、消防接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车、消防泵、消防枪炮、消防梯等消防产品。对尚无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灭火器具、设备以及特种消防装备的产品,可按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主要性能检测。 (三)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该中心是国家级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成立于1987年12月。中心下设防火涂料、防火建筑材料两个检验部。主要受检产品有:防火涂料、不燃性建筑材料、不燃性船用结构材料、难燃性建筑材料、发烟性建筑材料、建筑塑料等。可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对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涂料的耐火性能进行全项检测。 (四)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及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该中心是国家级固定灭火系统及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成立于1988年10月。中心下设灭火剂、固定灭火系统和建筑耐火构件3个检验部。可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进行全项性能检测。主要受检产品有:各类灭火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件、卤代烷灭火系统部件、室内消火栓和各种承重梁、板、墙、柱以及承重与非承重构件、防火门、防火卷帘、镶玻璃构件等。 三、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简称CCCF)成立于2002年9月,为公安部部属事业单位,是经国家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授权与认可,依法开展消防产品合格评定工作的机构。该中心由公安部消防局领导,同时接受国家认证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火灾报警、消防水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车等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对灭火剂、灭火器、防火门、消火栓、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产品实施型式认可。中心还负责对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的日常维护管理。中心下设综合部、评审一部、评审二部、技术监督部、财务部、办公室和档案管理室,并设立技术评定委员会,实施认证评定和专业评定工作。 第五节 消防标准化组织 消防标准化组织是管理消防安全方面的标准、技术规范的专门组织,具体负责消防标准的调研、起草、报批、颁布和修订工作。 一、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号为CSBTS/TC113)成立于1988年5月12日,是经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受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领导的全国性消防专业标准化工作机构,由有关部、委及有关部门的科研、检测、监督、生产、使用单位和高等院校推荐的消防标准化专家组成,秘书处设在公安部消防局。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为45人左右,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4人(其中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有关技术归口、协调工作。委员会下设9个分技术委员会,分别挂靠在公安部所属的4个消防科研所及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并在挂靠单位设分委员会秘书处。 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主要有: ①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研究和提出消防标准化技术工作方针、技术措施的建议; ②制(修)订消防技术标准体系表。提出制、修订消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③根据批准的计划,组织标准的起草、修订和有关科研工作; ④审查消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批稿,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定期(3~5年)复审已发布的消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⑤负责对消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宣传解释、收集意见,提出贯彻建议;开展消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技术咨询工作;推荐消防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⑥负责建立和管理消防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及直属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专门工作组,协调指导各分技术委员会、专门工作组和地方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⑦统一归口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1与ISO/TC92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活动,做好对口专业的技术业务工作; ⑧承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消防标准化事宜。 二、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1.第一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分技术委员会,简称第一分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89年,秘书处挂靠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至今已历3届。现有委员41人,通讯委员10人。分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计划和组织制定(修订)消防术语、符号、标记、分类、火灾鉴定、火灾安全工程和火灾基础试验方法等基础类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对其进行审查、报批、宣贯、解释、收集意见。自成立以来,分技术委员会共召开会议及学术交流会议8次,起草国家标准19项、行业标准17项,完成标准化研究项目3个,颁布国家标准14项、行业标准12项。 2. 第二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固定灭火系统分技术委员会,简称第二分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89年7月,秘书处挂靠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现有委员 42 人,通讯委员37人。分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归口提出固定灭火系统专业范围内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组织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及其送审稿的审查;向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相关标准的报批稿;宣贯已颁布的本专业国家或行业标准。截至2006年4月,分技术委员会已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共36项,组织召开国际会议、学术交流会议共计12次。 3. 第三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剂分技术委员会,简称第三分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89年5月,秘书组挂靠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现有委员 32 人,通讯委员37人。分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计划和组织制定(修订)灭火剂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对其进行审查、报批、宣贯、解释、收集意见。截至2006年4月,分技术委员会已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15项、行业标准11项共26项,组织召开国际国内会议、学术交流会议共计11次。 4. 第四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车、泵分技术委员会,简称第四分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89年7月,秘书组挂靠公安部上海消防科研所;四分委已历三届,第三届委员会于2003年11月在江苏省苏州市成立,共有委员43名、通讯委员10名,委员主要来自公安消防部门、消防科研单位和消防车、泵、炮、枪生产企业的专家。四分委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消防车、泵、炮、枪等消防装备产品的标准,并进行审查、报批、宣贯、解释、收集意见。四分委成立以来已审查几十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提高消防产品质量起到了一定作用。 5. 第五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器具及配件分技术委员会,简称第五分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89年5月,秘书处挂靠公安部上海消防科研所;至今已历三届,本届共有委员36人、通讯委员单位96家。五分委负责全国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接口、消火栓、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和逃生避难器材,以及各种消防配件等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五分委自成立以来共制定国家标准21项、行业标准38项,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十余项次,这些标准中曾获国家标准总局科技成果三等奖一次、公安部或消防局科技成果奖数十次。 6. 第六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报警系统和电气防火、消防通讯分技术委员会,简称第六分技术委员会,于1988年10月26日成立,秘书处挂靠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六分委是全国火灾报警系统、电气防火设备、消防调度指挥系统等专业标准化的技术工作组织。六分委第一届委员会由21名委员和50余名通讯委员组成;第二届委员会于1994年换届,设委员32名和通讯委员约150名(其中香港通讯委员5名、韩国通讯委员1名)。六分委自成立以来,已制修订国家标准28项、行业标准9项共37项;举行9次年会,举办7次学术讨论会,征集论文176篇,编印7集论文集,编印《标准化信息简报》12期3600份。 7. 第七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技术委员会,简称第七分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89年9月,秘书处设在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七分委是全国防火材料(包括防火建筑材料、阻燃织物、防火涂料、防火封堵材料、阻燃剂、阻燃及耐火电缆、防火包带及其他阻燃装饰装修材料等)专业标准化的技术工作组织。委员会现有委员42人,由来自相关专业的科研院所、生产设计单位、产品质量检测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25人,此外还有与本专业有关的通讯委员39人。 8. 第八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分技术委员会,简称第八分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89年11月,秘书处挂靠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现有委员 36人,通讯委员37人。八分委主要负责计划和组织制定、修订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对其进行审查、报批、宣贯、解释、收集意见。截至2006年4月,分技术委员会已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25项、行业标准16项共41项,组织召开国际国内会议、学术交流会议共计12次。 9. 第九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简称第九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任务主要是: ①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组织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②按照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组织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试验验证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③受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托,审查本专业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 ④调查了解本专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分析标准实施后的技术经济效果,及时向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有关情况的报告和改进工作措施的建议; ⑤组织本专业标准化的宣传普及、经验交流和学术活动,开展本专业标准的技术咨询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标准化技术培训工作; ⑥组织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口的ISO/TC92/SC1、SC2、SC3和SC4的国际标准翻译、验证、分析研究和表态文件的投票等技术工作,提出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活动的建议; ⑦负责指导、协调本专业各项标准制修订及技术归口工作。 第六节 消防协会 消防协会是由消防科技人员、消防专业工作者和热心于消防工作的社会人士等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在各级公安机关、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下开展消防科技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咨询和科普宣传等工作,协助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消防技术研究、推广工作。 一、消防协会的分类 (一)中国消防协会 中国消防协会成立于1984年9月,是全国消防专业学术性群众团体,也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成员。协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消防科技人员、消防专业工作者和热心于消防工作的社会人士,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消防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普及消防科技知识,发展同各国民间消防组织、消防科技和消防专业工作者的学术交流,为提高消防科技水平、促进消防事业的发展服务。 中国消防协会的理事会由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秘书处为常设工作机构,协会下设学术普及教育和刊物编辑两个工作委员会和石油化工防火、建筑防火、电气防火、森林防火、消防设备、队伍建设和灭火战术等专业委员会。协会现有会员包括国内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以及外籍会员共32000多个,其中个人会员30000名、单位会员2300个、外籍会员6名。1985年9月,中国消防协会加入了世界义勇消防联盟(FWVFA),并被增选为理事国。1987年11月承办了在北京召开的世界义勇消防联盟第二届亚太地区委员会,同年10月与日本消防协会联合在天津举行了大型石油灭火试验。近20年来,先后多次邀请日本、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消防组织和专家学者来华访问、讲学,多次组织国内消防技术人员和消防专业工作者赴美欧和日本、新加坡、香港、澳门、台湾等发达国家(地区)参观、学习。经科技部、公安部批准,协会每两年举办一届消防设备技术交流展览会,及时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装备。2002年10月15日至18日,第九届国际消防设备技术交流展览会在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隆重举行,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曹志、全国政协副主席赵南起、公安部部长贾春旺等领导同志,国际消防协会联盟主席乔治•米勒,美国等7个国家消防协会的代表团、港澳台地区消防代表团,以及参展国驻华使馆的官员等出席了开幕式、参观了展览。第九届展览会展出面积共27000㎡,来自美国、德国、英国、法国、荷兰、芬兰、奥地利、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韩国及我国香港、台湾等16个国家(地区)的78家厂商和国内近300家企业、科研单位的产品与技术参加了展示,国内外7万多观众参观了展览。1980年,中国消防协会创办了《中国消防》杂志,这是中国消防界创办最早的期刊,主要是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反映全国消防工作动态,传播消防资讯,介绍先进消防产品,普及消防科学知识。中国消防协会还多次联合有关保险公司,印发消防知识宣传材料,举办消防知识竞赛、培训班和讲座,大力促进消防知识的普及。 (二)地方消防协会 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省辖市、县(市、区)也成立了消防协会,由本地区消防科技人员、消防专业工作者和热心于消防工作的社会人士等组成,在当地公安机关、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下,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一些消防科技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咨询、科普宣传等工作。 地方消防协会与中国消防协会一样,理事会由选举产生,并推选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协会以秘书处为常设工作机构,下设学术普及教育或刊物编辑工作委员会以及队伍建设和灭火战术、火灾预防、消防产品、消防中介等专业委员会。 二、消防协会的作用 1.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消防科技发展 开展消防学术交流是各级消防协会的主要活动内容之一。发挥协会的科技、人才优势,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消防学术交流研讨活动,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措施,促进全社会防火、灭火能力的提高。 2.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消防知识 消防协会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开展生动活泼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与科研单位、高校和其他协会组织合作,开展消防课题专项研究攻关;组织培训消防科技人员和消防专业工作者,增强其消防技能。 3.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活动,为社会积极提供技术服务 针对新形势下消防科技发展迅速的特点,消防协会充分发挥人才和技术优势,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为社会提供消防服务,如提供消防培训、消防知识咨询和消防工程设计、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火灾事故认定等技术指导,帮助单位解决技术难题。举办消防技术信息发布会、消防新产品展示会等,推广消防新技术、新产品的普及应用。 第七节 港澳台消防管理组织 一、香港消防管理组织 香港消防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机构之一,隶属于保安司,负责香港1104平方公里(2004年统计数据)的陆地和海上的消防事务,其组成人员均为政府公务员编制,现行体制与香港警务处、海关、廉政公署、移民局、飞行服务队一样,同称为“纪律部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在机构设置上,根据其担负的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海陆拯救任务,实行垂直领导、分级指挥。 香港消防处是香港消防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也是香港政府消防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长官负责制。消防处下辖6个总区,分别为总部总区、防火组总区、救护总区和港岛、九龙、新界3个行动总区,共计72个消防局,约有员工人数达9351人,其中各级消防救护人员8675名、文职人员676名。 香港消防处总部总区下设管理、策划、控制及通讯、训练学校等11个组,分别由一名高级区长管辖。防火组总区下设总部、新建设课、机场核心工程课、消防设备课和通讯系统课5个部门,分别由一名高级区长管辖。救护总区由一名救护总长负责,下辖6个分区,分区下设救护站,共计29个救护站。港岛、九龙和新界3个消防行动总区,分别由一名消防总长掌管,并按职责分为五部分:楼宇改善及支援科、商业楼宇处所科、社区关系组、铁路发展科、新建设科。每个总区再按地区划分为四至五个分区,区内设有四至七间消防局。 为加强对酒店、宾馆和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从1990年起,香港消防处在政务总署牌照事务处派驻12人,由一名区长负责,开展对该行业的消防管理工作。 二、澳门消防管理组织 澳门面积约27.3平方公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暨普查局2003年统计数据),人口约45万。截止1999年,澳门消防队除机场处外,共建有5个消防行动站,分别是:中央行动站、黑纱环行动站、函仔岛行动站、路环岛行动站和妈祖庙行动站。澳门最早的消防组织,称为“水车馆”,属于民办水会性质,以街坊为单位,各自为政。那时的“水车馆”设备比较简单,主要有人力车、手抬水泵、水盆、水桶、帆布喉、竹梯等,由商户捐资购置,储于更馆备用。一旦发生火灾,水车馆成员便紧急集合,执水车,拎水桶,取其救火工具,奔赴火灾现场投入救火活动。如今,在澳门关帝庙内尚保存有一辆古代水车馆用过的人力救火水车。早在1883年,澳门颁布了《消防事务规章》,规定了各处消防组织的服务范围和注意事项,到现在已有120多年的历史。但现代消防组织的形成,则不过是近50年的事。 按照1995年颁布的澳门法令《澳门消防队规章》规定,澳门消防队是直属澳门总督领导的一支军事化保安部队,下设指挥机关、资源管理厅、行动厅、技术厅、消防学校、服务处和机场处。指挥机关下设纪律委员会、法律顾问处、指挥部辅助室、司法科;资源管理厅下设人事及后勤处、财政科、文书处理及档案科;行动厅下设中央行动站(行动站即消防站)、黑纱环行动站、妈祖庙行动站、函仔岛行动站、路环岛行动站、通讯中心、文书处理及档案科;技术厅下设设施检验部、设计图分析部、研究与试验科、文书处理及档案科;消防学校下设辅助部和训练部,分别负责对消防队军事化人员以及地区保安服务学员讲授消防专业课程并提供实习;服务处负责提供运输服务,对运输工具负责保养维护,并负责对澳门地区的灭火器进行检验;机场处负责澳门国际机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当机场发生危险时负责提供灭火和救援服务。 三、台湾消防管理组织 台湾省包括台湾本岛及兰屿、绿岛、钓鱼岛等21个附属岛屿和澎湖列岛64个岛屿,总面积为36006平方公里,人口2200多万人。1994年以前,台湾的消防工作由“内政部”警政署消防组负责。1994年1月17日,台湾“行政院”审查通过了“内政部”编制的“内政部消防署计划书”,同意消防与警察分离,在“内政部”单独设立消防署,经过几个月的筹备,于1995年3月1日正式成立,直接统筹管理台湾消防事务。按照台湾“消防法”的规定,台湾消防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为消防署,其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台湾所属各市、县设消防局或消防处,主管机关为各市、县政府。消防署下设:灾害预防组、紧急救护组、教育训练组、灾害调查组、救灾救护指挥中心等专业机构,以及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和政风室等职能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还设置了消防科学研究所、消防学校、火灾鉴定实验室和消防车辆修理厂。 为加强消防工作的科技含量,台湾“内政部”还专门设置了“消防技术审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推广使用消防安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由消防署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经“内政部”部长核定后以“内政部”名义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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