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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来源:本站    日期:2016-11-10    浏览量:555      
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作为经济社会的基本单元,单位消防安全是整个社会消防安全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社会单位数量不断增多,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诱发火灾的因素大量增加,单位火灾不断发生,由此造成的危害日趋严重。落实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既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消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各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统称“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在此基础上,第十六条对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公安部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促进了单位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第一节 一般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根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责任包括3个方面。 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如用火、用电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等等。同时要制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岗位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使职工掌握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具备报火警、扑救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消除。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和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 ①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③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建立灭火器维护保养的档案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①占用消防通道; ②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③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④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7.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8.严格明火管理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9.依法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通常称为“三合一”和“多合一”建筑。由于投资成本低且功能全,在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比较多见,但因火灾危险性极大,亡人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必须依法整治,加强源头管理,特别是尚未大量形成此类建筑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当及早提防。 二、火灾扑救和调查处理 1.组织和协助扑救火灾 《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部门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2.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调查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三、消防组织建设 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②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是多年以来消防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实践证明,这种方法对于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作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的基本消防工作责任外,还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责任有4个方面。 一、建立防火档案 防火档案是单位防火工作的文字记录,是考核单位防火工作及发生火灾时处理的依据。防火档案应当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项消防安全制度,防火检查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重大决议、文件,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维护保养情况,义务消防队组织情况等。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单位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进行防火巡视检查,以便及时发现火灾苗头,扑救初期火灾。防火巡查的内容包括:员工遵守消防安全制度的情况,纠正违章违规行为,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安全疏散标志是否完好,各类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整,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内容、人员、部门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三、开展职工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重点对象包括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人员、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以及重点岗位工种人员。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的内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应当明确制定预案的目的、内容、步骤、依据,确定预案制定、演练和实施的责任人员、归口部门和相应职责,在充分掌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设置应急组织机构,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行动方案。预案制定后,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加以完善。 第三节 特定单位和组织的消防工作责任 本节所述特定单位和组织包括,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以及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单位(以下称“涉危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这些单位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单位的基本消防工作责任,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还应当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另外,由于其自身特点,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还对这些单位和组织消防工作的某些方面作出了专门的责任规定。 一、涉危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涉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跟一般单位相比,有许多特殊性,历来是消防监督的重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以及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根据《消防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以及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依法经行政许可,并分别履行以下具体消防工作责任: (一)生产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①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④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⑤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二)储存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①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主要包括: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③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④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三)运输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①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经所在地的地级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③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④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督之下。 (四)使用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①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许可,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五)经营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①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主要是,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③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六)销毁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包括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性场所等。《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还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 (一)各种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责任 1.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2.严格用火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3.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4.实行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5.加强消防安全培训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除有关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基本知识\技能外,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工作责任 这里所指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界定的、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根据该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责任: ①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②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规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③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④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⑤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⑥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 ⑦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⑧公共娱乐场所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⑨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三、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①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②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③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④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予以监督,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燃烧性能检验,所用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⑤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②对建筑物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③施工单位不得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筑内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下对进入施工现场后的装修材料进行现场取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燃烧性能检验。 ④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和线路、管路的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⑤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消防工程施工的责任。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举办单位应当落实以下几个方面的消防工作责任: ①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②主办单位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活动。 ③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六、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消防产品是属于社会安全产品范畴,应当严格管理。 ①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销售消防产品应当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②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七、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物业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①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和住户制定防火公约,互相监督实施。) ②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④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⑤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八、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责任是: 1.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是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基础。村(居)民委员会应向群众宣传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村(居)民依法履行消防义务。通过教育使广大群众掌握消防基本知识。 2.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防火公约是村(居)民共同自觉遵守的消防安全行为规范。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一种有效的消防管理方式。 3.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居)民遵守消防法规和防火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消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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