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规定》,该标准编号为GA 1203-2014,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充装能力要求、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灭火剂充装、充装后瓶组的检验、充装记录、充装后瓶组的储存与运输等内容。该标准适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剂、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1301灭火剂)、六氟丙烷(HFC236fa)灭火剂、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剂、惰性气体灭火剂[IG-01(氩气)灭火剂、IG-100(氮气)灭火剂、IG-55(氩气、氮气)灭火剂、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灭火剂]等气体灭火系统瓶组的充装操作。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瓶组的充装操作,也可参照该标准。
该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编制,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固定灭火系统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2)归口。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的充装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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