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级保护对象
1.1特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2一级保护对象
2.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2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2.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2.4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2.5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2.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2.7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2.8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2.9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2.10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2.11科研楼的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2.12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2.13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2.14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2.15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2.16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
2.17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
2.18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2.19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2.20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2.21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
2.22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2.23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2.2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2.25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2.26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2.2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28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2.29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2.30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2.31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2.32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它场所
3二级保护对象
3.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3.2广播、电视、电信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3.3指挥、调度楼的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3.4图书馆、档案楼的书库,档案室
3.5影剧院的舞台、布景道具房
3.6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3.7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3.8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3.9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3.10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车道、隧道
3.11商业餐厅,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高级办公室,旅馆的客房
3.12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商业用厨房
3.13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3.1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3.15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3.16歌舞厅、卡拉OK厅(房)、夜总会
3.1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3.18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重要机房、贵重仪器房和设备房、空调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3.19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和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它场所
4三级保护对象
4.1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厨房
4.2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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